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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洋点评 | 电子合同效力分析及实务应对
2020-10-10 09:31:59
黄晓娴
本所执业律师。
黄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是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管理及民商事诉讼等, 曾经或现正为广汽集团、万科地产、新世界中国地产、广州留学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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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电子合同最早应用于电子商务交易行为。上世纪九十年代,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第85次全体大会通过《电子商务示范法》,在世界范围内首次就电子商务进行立法。而作为中国第一部电子商务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下称《电子签名法》)则是在2004年颁布、2005年施行并于2019年再次修正。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发布后又再次明确电子合同的地位,同时新增了关于数据电文意思表示生效规则、电子合同成立时间、网络合同交付时间等新规定。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相比,具备便捷、高效、低成本的显著优势,随着互联网、金融以及其他新兴行业等的发展,更是为电子合同的诞生和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法律规定综述
电子合同在市场经济中的广泛运用,对于使用者来说首当其冲要解决的问题是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何,何为发生争议时的裁判标准。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分别从《合同法》、《电子签名法》及《民法典》多部法律出发进行分析。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有效成立必须符合:(1)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法,即电子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即电子合同当事人真实的表现了其内心的效果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现行为一致;(3)合同的内容合法,即电子合同的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的标的明确且可能,即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的内容需明确且有可履行性。
除此之外,电子合同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书面合同,在签订电子合同时还需要满足其他要求,也即电子签名的可靠性。依据《电子签名法》第13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凡是满足上述四个条件的即可认定为可靠的电子签名,起到和手写签名同样的效力。
通过上述规定可知,可靠电子签名的特点在于:第一,专属性。所谓专属性指的是电子签名拥有人与电子签名的唯一对应关系,也即具有身份识别的能力,通过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的归属可以判定电子签名的拥有人,两者之间具有唯一对应关系。第二,可控性。电子签名的适用由权利人控制,签名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由拥有人控制,即拥有人的自由意志通过电子签名的使用来体现,其他人未经授权不能使用电子签名。第三,不可篡改性(或者称为改动可发现性)。电子签名签署后包括对电子签名自身的改变和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变动均可以被发现和识别。
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在总则编和合同编中,除了在原《合同法》及《电子签名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确认电子合同作为“书面形式”合同的属性外,对电子合同意思表示生效时间、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成立地点、合同交付时间等都作了更为详尽规定。
其中,针对意思表示生效时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了以数据电文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规则采取到达主义,具体情形分两种,一种为相对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则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意思表示生效;另一种为双方未约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意思表示生效。针对电子合同成立时间,第四百九十一条作了两种情形划分,如当事人约定了签订确认书环节,则自签署确认书时起电子合同成立;如为网络购物的买卖合同和网络服务合同,根据网络交易的特点,当消费者在网络上选择商品并提交订单,页面显示提交订单成功时,网络交易合同即成立。针对合同成立地点,由于电子合同没有明显的承诺生效地点,因此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的成立地点,如果收件人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地点。针对电子合同交付时间,第五百一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快递物流方式、在线传输方式、其他方式情形下的货物交付时间认定标准。
综上所述,《合同法》从一般意义上规定了电子合同的成立要件,《电子签名法》着重从电子合同中的电子签名可靠性层面规定合同有效性,而《民法典》则对电子合同自订立时的意思表示直至商品交付的全流程进行更为细致的规范。
二、司法判例摘要
针对电子合同效力问题,笔者经由阿尔法系统通过关联法条检索方法得知,《电子签名法》(2015修正)涉及电子签名可靠性(第十三条关联)的案例177篇、涉及电子合同效力(第十四条关联)的案例962篇,而《电子签名法》(2019修正)涉及电子签名可靠性(第十三条关联)的案例731篇、涉及电子合同效力(第十四条关联)的案例5780篇,从成倍增长的数据中亦可一窥电子合同运用的广泛以及由此急剧增加的纠纷数量。比照前文所述法律规定的电子签可靠性及电子合同生效的要件,司法实践判例中如何适用该等规定也颇值得探究。
在《电子签名法》(2019修正)第十四条共5780个关联案例中,笔者随机抽取七个案例用以探究司法实践中如何裁判电子签名可靠性,并进而认定电子合同效力。具体如下: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裁判要旨 |
1 |
(2019)赣0103民初415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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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0)鄂01民终47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许天杰使用周国桥的银行账号密码和U盾向中信银行武汉分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时,提供的电子签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信银行武汉分行亦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审查后,向周国桥开通的银行账户发放贷款。周国桥在开通网上支付、网银对外转账、手机短信动态口令、网银证书版和手机银行等银行业务后,应当知道将储蓄卡、银行账户密码、U盾交给许天杰使用存在巨大风险。周国桥自愿将将储蓄卡、账户密码、U盾交给许天杰使用的行为,可以视为周国桥同意许天杰以周国桥名义办理相关银行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周国桥在中信银行武汉分行办理银行卡并开通网上银行后,理应对其银行卡、账户密码、U盾等妥善保管及保密,避免为他人所知,以保障其账户私密及账户安全。实体银行卡、密码、U盾是实现个人账户封闭性、独立性的控制工具,也是个人享有银行账户相应金融服务的安全工具。但周国桥却自愿将银行卡、账户密码、U盾交于许天杰,以致许天杰享有对周国桥案涉银行账户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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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8)粤0304民初31501号 |
追偿权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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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8)粤03民终2374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本案涉及互联网金融中的P2P借贷交易模式,具有小额与电子化的特征,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合法电子签名、具备有效时间戳的电子合同和相关电子数据,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电子证据,经查证属实,应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才符合科技和交易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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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9)粤03民终824号 |
追偿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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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互联网金融中的P2P网络平台借贷模式,是目前小额借贷和电子化的快速借贷的融资方式。该借贷模式中的电子合同应具备合法的电子签名、具备有效时间戳的电子合同和相关电子数据,符合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电子证据。 |
6 |
(2019)粤08民特54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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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9)粤0604民初103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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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观点
四、有关法律风险的防范建议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要义》,杨立新著,中国法治出版社,2020
2.《电子合同订立新规则的评析与构建》,王洪亮,法学杂志,2018
3.《电子合同法律问题研究》,王悦,学术前沿,2018
4.《电子合同:转型,一直在路上》,齐向宇,对话,2019
5.《在线电子合同签订的存证证明力探析》,葛婷,科技与法律,2018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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