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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陈展工程中的著作权问题简析
2019-04-11 15:49:33
博物馆陈展工程中的著作权问题简析
——原告马珺与被告鄂豫皖苏区首府革命博物馆等著作权纠纷案情分析
作者:蔡莉
导读:随着国家对公众文化权益的日益重视和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加大投入,博物馆迎来了新的历史发展契机。据统计,到2010年底,全国年均新增博物馆超过100座,全国博物馆每年举办陈列展览10000个左右。陈列展览是博物馆最基本的职能之一,其水平直接影响到博物馆的竞争实力和社会形象。
博物馆的展馆设计是集创意性、科学性、知识性于一体的综合艺术创作。而博物馆管理人员、设计人员在转变传统观念、增强陈展设计创新能力时,有个重要问题容易被忽略,即陈展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2010年,鄂豫皖苏区首府革命博物馆(以下简称“博物馆”)对“河南省新县鄂豫皖苏区首府革命博物馆展览功能提升工程项目之鄂豫皖苏区将帅馆陈展工程”的招标中,因使用了他人设计的展馆设计图被起诉。虽然该案法院最后没有支持原告的请求,但是案件反映出我国博物馆陈展建设中存在知识产权盲区,特别是建设招标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本文将通过对该案的事实情况,根据有关法律并结合法院裁决,分析鄂豫皖苏区首府革命博物馆的行为是否适当、合法?博物馆今后在类似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案号:
(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32号
(2013)豫法知民终字第153号
(2015)民申字第22号
案例及法律分析如下:
【案情简介】
原告马珺与被告鄂豫皖苏区首府革命博物馆等著作权纠纷案情及判决情况
2010年4月19日,博物馆与雅虹公司签订了“河南省新县鄂豫皖苏区首府革命博物馆展览功能提升工程项目之鄂豫皖苏区将帅馆陈展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展厅展览装饰工程、灯光、展柜、艺术品创作、公共空间的装饰装修”,并约定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雅虹公司必须聘请国家级雕塑专家进行创作;艺术品和场景等部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博物馆有权进行重新招标;竣工结算价依据招标文件和审计相关规定调整;工程造价以财政评审的价格为主。2009年9月,博物馆按合同约定支付给雅虹公司设计费30万元。雅虹公司邀请北京菁草堂文化艺术中心总经理马珺等参与将帅馆序厅大型雕塑的设计(以下简称争议雕塑设计)。2011年1月,雅虹公司和博物馆邀请领导和专家到北京菁草堂文化艺术中心对马珺设计的争议雕塑设计稿(包括马珺的浮雕设计平面稿和透视稿的设计内容)进行了初步评审。2011年3月,河南华豫正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造价作出预算审核报告,评审价额是490万元;而博物馆的设计要求是工程造价评审的结果应为645万元。博物馆据此认为,雅虹公司提供创作人员资格水平等与博物馆要求有较大差距,故对争议雕塑设计进行了重新招标,雅虹公司及马珺均未参与投标。雅虹公司没有支付给马珺设计费。
重新招投标文件中附有马珺经手设计的争议雕塑设计的平面稿和透视稿。马珺以博物馆侵犯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博物馆:1、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致歉,消除影响;2、拆除侵权雕塑;3、赔偿损失68万元。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博物馆对争议的委托作品享有使用权。博物馆有充分理由确信马珺系雅虹公司的雕塑艺术创作人员;雅虹公司亦认可其与马珺之间系委托或合作关系。依照施工合同规定,博物馆可以对将帅馆序厅大型雕塑制作安装部分进行重新招标。博物馆在重新招标中使用其已支付了设计费用的雕塑工程施工设计稿,以利于后续工作,并非侵犯马珺著作权。马珺作为设计稿作者,应获得的报酬由雅虹公司支付。故判决:驳回马珺的诉讼请求。
马珺上诉称:马珺是北京菁草堂文化艺术中心经理,与雅虹公司是合作关系。博物馆违背承诺没有将争议的雕塑制作安装工程交给马珺,是单方毁约。博物馆称马珺的浮雕设计平面稿和透视稿未通过评审不能使用,但在重新招标文件中却使用了该稿件,侵犯了马珺的著作权。
博物馆答辩称:博物馆在招标文件中使用的浮雕设计平面稿和透视稿是在与雅虹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委托雅虹公司的设计创作任务。雅虹公司报来的其公司创作中人员名单中包括马珺,故认为马珺是雅虹公司聘请的雕塑家。雅虹公司履行合同的资质不够,博物馆只能依法重新招标,但对之前的创作设计支付了30万元设计费。博物馆使用雅虹公司设计的浮雕设计平面稿和透视稿合法。
雅虹公司述称:同意博物馆的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博物馆使用涉案作品有合同依据。施工合同约定,雅虹公司必须聘请国家级雕塑专家按开国将帅本人授衔标准照进行创作,雅虹公司邀请了包括马珺在内的多个创作人员进行创作,博物馆均是将马珺作为了雅虹公司的工作人员。博物馆支付雅虹公司设计费后,将马珺的浮雕设计平面稿和透视稿用于重新招标的文件,属合法使用。雅虹公司应支付马珺报酬。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马珺申请再审称:博物馆与雅虹公司之间签订的“陈展形式总体合同”不包含争议雕塑设计创作,设计费30万元也不包含该费用。马珺与雅虹公司没有任何隶属或雇佣关系。博物馆无权使用马珺的设计稿进行招标。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博物馆认为:其与雅虹公司签订的合同对争议雕塑设计制作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投标报价包含了雕塑设计费,且已支付。雅虹公司无力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雕塑任务,只能将涉案雕塑按评审的图纸和价格重新招标。雅虹公司已证明马珺是其聘用的创作人员。
雅虹公司未提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珺关于博物馆与雅虹公司的合同内容不包括雕塑设计费用的主张不能成立。马珺作为受托方雅虹公司的人员,其与博物馆间不存在独立的合同关系。博物馆已支付雅虹公司设计费30万元,该费用应当视为包括了雕塑设计的费用。博物馆支付了使用费后有权在合同的范围内使用委托作品,有权按照财政评审的价格进行招标。因此,博物馆未侵害马珺所主张的著作权。依法裁定:驳回马珺的再审申请。
【本案争议焦点】
(一)争议的作品是否属于委托创作的作品
(二)争议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三)博物馆是否有权使用争议的作品
【焦点法律分析】
本案的案情看似简单,但经过一审、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可见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分歧很大,其中涉及的诸多问题值得思考:因存在第三方(雅虹公司)邀请了设计人员(马珺)设计争议的作品,设计者与第三方是否存在委托关系?争议设计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使用者(博物馆)支付给第三方(雅虹公司)设计费后,是否有权使用争议的作品?
(一)争议的作品是否属于委托创作的作品
委托作品是指作者受他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委托人是作品的需求者,受托人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将作品呈现出来的完成者,二者是基于合同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主体。与委托作品相对而言的,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履行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而创作的作品,二者是基于劳动关系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
从本案的判决过程来看,争议的雕塑设计作为整体工程的一个步骤,其形成过程中有关各方及专家参与和指导,其策展的思路及资料均由博物馆方负责;博物馆已与雅虹公司签订新县的将帅馆序厅雕塑设计、制作、施工一体化合同,双方的委托合同已成立。马珺不是博物馆的工作人员,其设计作品的行为不属于职务作品,因其也没有与博物馆签署书面委托协议,只作为雅虹公司创作人员参与了争议雕塑设计稿(包括的浮雕设计平面稿和透视稿的设计),实际上是在履行雅虹公司与博物馆签定的委托合同。因此,法院确认争议的作品属于委托作品。
(二)争议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我国法律对设计图纸与设计的实物作品是并列进行保护的。现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2款规定:“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的作品。”可见,设计图纸可以成为独立的作品受法律保护。设计图纸包括设计图、效果展示图以及各种示意图。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设计图纸都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被称为“作品”的设计图,那些具有独创性和独特的艺术美感的设计图才能成为法律所保护的设计图。也就是说,要成为受法律保护的设计图的基本要求是:第一,具有原创性;第二,具有艺术性;第三,具有独特性。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品在完成之日便可自动取得著作权。本案的证据证实,争议的设计作品虽然由有关各方及专家参与和指导,但其主体设计者及最终定稿设计人均是马珺,其艺术性及独特性也得到了第三方中介机构河南华豫正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评审认可。综上,可以确认涉案作品的作者系马珺,在其作品创作完成之时,马珺便取得著作权。
因本案系委托创作的作品,依据《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争议的雕塑设计平面稿和透视稿系马珺经手设计,马珺虽系该作品的作者,但其属接受委托创作而完成争议的作品,因委托方与受托方没有对著作权的归属作明确约定,故本案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归马珺享有,即马珺享有《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人身权及财产权。
(三)博物馆是否有权使用争议的作品
依据《著作权法》第1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在约定不明时,著作权被推定归属受托人,同时司法解释又赋予了委托人在适当范围内可以使用委托作品的权利。实际上,是为委托人设定了一种拟制的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许可的使用范围。所谓的合理范围是指,双方在委托创作的过程中所能预料到的基于作品的属性和通常的委托创作目的的正常使用范围。
在本案中,博物馆依据与雅虹公司签署的陈展工程委托合同,依法有权享有对浮雕设计平面稿和透视稿的使用权利。由于雕塑设计的等级和参与创作人员应有的雕塑创作设计资格及水平未达设计要求,博物馆基于同一项陈展工程(将帅馆序厅大型雕塑)创作安装部分重新进行招标,该情形未超过普通人能够预料到的对将帅馆大型雕塑设计创作的目的,故博物馆的使用行为属于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行使。同时,根据博物馆与雅虹公司的合同约定,在雅虹公司对雕塑的制作即施工工程预算与财政评审价格相差较大时,博物馆有权按照财政评审的价格进行招标。因此,博物馆在重新招标过程中使用雅虹公司提供的,由马珺创作的雕塑平面稿和透视稿,有法律和合同的依据。
【律师点睛】
博物馆陈展建设工程招标中时应注意的著作权问题
建筑招投标工作的不规范,导致知识产权被侵权的现象频繁发生,严重危害到投标方的利益。同时,也给招标单位带了一系列影响和危害。本案作为一个典型案例,充分反映了博物馆作为建设单位,在招标中,对知识产权管理不规范。一般情况下,招标知识产权的管理,从种类上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而博物馆陈展建设中,比较常见的知识产权问题是著作权。在博物馆陈展招标中,为了满足招标条件,提高中标的机会,投标人除了经济上的考量外,往往会在设计创新上下很大的功夫,这也是博物馆更加看重的因素。而投标方案中的作品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抄袭他人设计、权利有无其他瑕疵非常重要。一旦发生争议,不仅投标方需要承担责任,招标方也会因为审查不严而负连带责任。
为避免因招投标不规范埋下著作权侵权的隐患,博物馆应加强以下注意事项:
(一)在招标书中明确设计人和投标单位的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应明确所设计的作品应为原创且为第一次发布,未侵犯他人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如有上述侵权行为,由设计者和投标单位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二)作品如被选中,设计方和投标单位必须提供以上设计作品的完整方案,以方便进行修改以及进一步的完善和印刷。必要时,需要对设计创作的合法来源进行说明。
(三)招标文件中还需要对选中的设计作品的权属和使用做出明确规定。例如,在博物馆支付设计制作费后,委托方即拥有该设计作品的知识产权,并有权对该设计作品进行修改、组合和应用。设计者不得在其他任何地方使用该设计作品,否则构成侵权。
(四)建立博物馆陈列展馆招标著作权管理制度。既可以将招标中涉及的所有知识产权管理事项纳入统一的规章制度中予以规范,也可以单独制定管理制度。
(五)陈展建设设计是一项创意性、技术性要求比较高的创造性工作,博物馆除了邀请业内相关专家及相关部门人员专业评审外,应该聘请知识产权律师给予相关法律的支持,一方面及时保护博物馆合法的知识产权权益,同时尽可能避免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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