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法制热点聚焦 一、三鹿奶粉系列案陆续开庭审理 2008年9月17日,三鹿三聚氰胺事件及中国乳业的三聚氰胺丑闻被全面揭开。截至11月27日8时,全国累计报告因食用三鹿牌奶粉和其他个别问题奶粉导致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患儿29万余人。与此同时,伊利、蒙牛、光明等中国免检、中国名牌产品的卷入,直接导致国家免检制度被废止,多家企业产品中国名牌称号被取消。另外,作为高官问责的对象,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被刑事拘留,河北省石家庄市副市长张发旺被免职,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也引咎辞职,黯然下台。 二、最高法公布“五个严禁”规范法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公布了规范法院工作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五个严禁”,以便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规定是: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三、2008中国十大法制新闻 近日,由人民网、新华网、央视网、中国法院网联合主办的,首次由网友投票评选出来的2008年中国十大法制新闻揭晓。 1、最高法院要求利用互联网等建立民意表达机制(5174722票)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2008年6月22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强调,法院审判要更加注重保障民生,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人民来信来访、申诉再审等诸多方式和环节,建立科学、畅通、有效、简便的民意表达机制,及时掌握民生需求,适时调整司法政策。 评论:通过互联网等形式,搭建人民法院与民众沟通的桥梁,保持舆情的畅通,于加速推动中国法治文明进程的意义不可小觑。最高法院此次提出要建立科学畅通的民意表达机制的伟大之处,就在于人民法院有敢于接受舆论监督的魄力和勇气,敢于将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置于“阳光”之下。 2、检察机关将重点查办领导干部贪渎案件(3068575票) 200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要求,努力加大办案力度,坚持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重点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滥用职权、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犯罪案件。
评论: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几乎不受监督的权力和“基本上没有人管”的地位,让贪官以权谋私谋钱谋色得以畅行无阻。只有将“权力反腐”向“制度反腐”转变,打造惩防结合的反腐机制,才能真正点准官员腐败的死穴。 3、辽宁西丰县警方进京拘传记者 县委书记被责令辞职(2592823票) 2008年1月1日,法制日报社主办的《法人》杂志发表《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一文。正是这篇报道,给记者朱文娜带来了辽宁省西丰县公安局的《拘传证》。2月5日,辽宁省铁岭市委宣布,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在“进京拘传记者”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为此,铁岭市委决定,责令张志国同志引咎辞职。 评论:与西丰县警方进京拘传记者事件相类似,近期中国又发生了多起记者被抓事件。先有中央电视台记者被山西杏花岭区检察院从北京带走,后有网络报记者“失踪”14天后方知被河北警方刑拘。在网上铺天盖地的议论中,人们不仅关注记者是否犯罪的事实,更注重异地抓人、回避义务、权益保障等程序公正问题。记者被抓风波背后的一个个问号叩问着司法的公开和透明。 4、公安部出台法规压缩警察执法自由裁量空间(2157332票) 公安部2008年3月7日消息,目前全国公安工作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执法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尤其是法规规定实现了具体化,有效地压缩了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保障和促进了执法公正。 评论:众所周知,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特性。要驯服权力、遏制其扩张,首先靠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但徒法不足以自行,监督法律、制度的实施尤显重要。特别是,在权力可能被滥用而侵犯公民权利之时。 5、我国发表首部法治建设白皮书(2058794票) 2008年2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全面介绍了我国法律体系以及立法、行政、司法、人权保障、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的制度。白皮书说,中国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显著增强。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评论:中国政府第一次发表《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是对新中国成立近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在理论、实践上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和丰富经验的系统梳理和总结。同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发展历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等,白皮书进行了深刻总结和庄重宣示。 6、公民私藏黄片被警方罚款 罪与非罪引争议(1881922票) 2008年9月18日,重庆市民唐尚海因手机里存有黄色录像被杭州乘警以私自复制、传播淫秽录像为由罚款200元。此前,河南南阳市民任超奇电脑里被发现两段黄色视频而受罚。尽管这些事件最后均以警方退款、赔礼道歉而告终,但私藏黄片到底罪与非罪仍是诸多网民关注的问题。 评论:通过法律手段禁止网民私藏、浏览色情图片,对于遏制网络色情会有一定的效果。然而,有效并不意味着正当。是否处罚某一行为,首要的考量因素不是处罚它是否有利于社会治理,而是它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需要用法律处罚的程度。按照这样的标准,对仅仅私藏、浏览色情图片行为予以处罚,的确大可质疑,作为处罚的依据未免过于牵强。 7、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宣传推广“东营经验”(1805792票)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9月26日在山东东营召开全国法院学习宣传“东营经验”现场会,推广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先进经验,旨在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不断引向深入,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在新起点上实现新的发展。 评论:作为一级法院,如何把学习与实践相结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政法工作的政治方向,践行司法为民、促进和谐、维护稳定的职责,东营法院的经验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值得学习和借鉴的蓝本。 8、中央政法委在全国政法系统部署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1750672票) 中央政法委员会下发通知,在全国政法系统部署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进一步掀起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与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的热潮,努力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做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落实的执行者、促进者和捍卫者。 评论:在政法战线组织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是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的奠基工程,是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灵魂工程,也是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全面提高政法队伍素质的重大举措和客观要求。 9、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意见》重拳打击商业贿赂犯罪(1702431票) 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维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11月间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涵盖刑法规定的全部8种贿赂犯罪,适应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现实要求和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 评论:《意见》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涉及的范围等七个方面的内容,此前一些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得到部分解决。此举传递出国家反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逐年升级,打击范围不断扩展的决心。 10、13部门整治网络秩序今年推广论坛版主实名制(1680690票) 公安部等13部门自2008年1月起在全国展开整治网络秩序联合行动,互联网运营企业和服务单位在配合打击淫秽色情信息上的责任将更加强化,论坛版主、吧主和聊天室主持人实名制将推广。 评论:在网络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日益泛滥的情形下,如果不对网络加以控制,势必会使网络成为“黄毒”、暴力等有害信息藏污纳垢的“垃圾站”。从这一点看来,此次公安部等13个部门联手打击网络不良信息,影响深远,意义重大。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动态 一、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具可诉性 最高法院详解相关批复 1.正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我院陆续收到江苏、重庆等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批复》适用范围严格受限 公证债权文书有两类,一类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另一类是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对于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当然不得适用本《批复》的规定。对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也应严格限制在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即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对于没有给付内容,或者没有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不得适用本批复的规定。 《联合通知》第1条规定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联合通知》第2条进一步规定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范围:(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因此,公证机构应按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联合通知》的规定严格限制这类债权文书的范围。 3、债权人债务人直接提起诉讼法院均不受理 公证债权文书的债权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与法院生效裁判、仲裁裁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都是执行依据。既然债权人取得了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执行依据,就不能再取得另一份执行依据。债权人另行提起诉讼,目的也是为了取得执行依据,不符合“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是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如果允许债权人既可申请执行,又可直接提起诉讼,不符合立法原意,对债务人不利,有失公平。债权人提起诉讼,往往是因为超过了申请执行期限。民诉法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对申请人的义务,申请人必须遵守,申请人要对没有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申请人由于自己的原因丧失了法律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又转而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不应支持。由于新修订的民诉法将申请执行的期限延长为两年,而且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等的规定,以后一般不应再出现类似的问题。 公证债权文书的债务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应受理。由于在公证时债务人已经承诺直接接受强制执行,因此,债务人不得违背承诺提起民事诉讼。实践中,债务人提起诉讼往往是为了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拖延还债期限,这种情况不应允许。如果允许债务人提起诉讼,实际上是鼓励债务人不守诚信,同时又使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的存在失去意义。
4、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方可起诉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批复》“但书”是对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条关系的进一步明确。即对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只有在法院认为确有错误、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才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是对公证债权文书当事人救济权利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是否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权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认为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如果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实际上是公证债权文书本身有错误,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发挥司法监督公证的职能作用,依法裁定不予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将导致债权债务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解决存在的争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此时,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在审理时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
5、如何理解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 对于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情形,批复没有解释,主要原因是实践中情形十分复杂。但我们考虑,依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应考虑认定为“确有错误”:(一)债权文书没有给付内容的;(二)债权债务关系约定不明确,双方当事人对债权文书约定的给付内容(数额、期限、方式)等存在争议的;(三)债权文书没有明确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四)利害关系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债权文书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为规避法律义务、损害他人利益,恶意串通进行公证的;(五)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有受贿、舞弊行为的;(六)提交的证据足以推翻债权文书的;(七)人民法院认为执行该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如何界定“确有错误”的情形,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总结和概括,需要在理论上进一步研究和论证。 对于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后当事人的救济途径问题,有些同志提出,能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即在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对法院驳回异议的裁定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复议。由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针对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而不能针对错误的公证债权文书,因此,对因公证债权文书错误导致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不能通过异议和复议的途径来解决。 第三部分 经济与法 一、购房人因客观原因未按期还款 银行不得解除借款合同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诉刘勇(化名)借款合同纠纷案。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刘勇因被有关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其主观上不具有根本违约的故意,其行为未危及银行债权的实现,并未构成根本违约,依法驳回招商银行北京分行的上诉,维持原审法院判决。 2004年10月,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与刘勇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刘勇为购房向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借款109万元,借款期限为20年。借款合同约定,刘勇以所购房屋为其还款提供担保。如刘勇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到期本金、利息、费用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即为违约。在此情况下,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有权宣布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立即到期,并有权自刘勇账户中扣款用于偿还被宣布到期的债务,刘勇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合同签订后,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依约发放了借款。刘勇在使用借款购买住房后,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有关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在此期间,刘勇有六期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刘勇签订的借款合同,并要求刘勇偿还借款本金余额967,744元及相应利息等。但是,刘勇在被取保候审后,立即向其还款账户存入了6万元,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自刘勇账户内扣划了其拖欠的应还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此后,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自刘勇账户内逐月扣划了应还款的本息。至今,刘勇已不欠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应还款本息。原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招商银行北京分行的诉讼请求。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造成刘勇未能依约还款的主要原因是其被有关国家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这是本案的特殊之处。但在刘勇被取保候审后,立即向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偿还了全部逾期还款的本息,在客观上采取了补救措施弥补了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并且,刘勇至今仍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双方的借款合同仍在继续履行,据此可以推定刘勇在主观上亦不具有根本违约的故意。同时,考虑到刘勇所购房屋的房产证仍为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持有,且刘勇在法院审理期间也多次表示愿意协助银行办理房产抵押手续,故可以认定目前双方的缔约目的仍可实现,刘勇的违约行为并未危及银行债权的实现,未构成根本违约。但出于对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债权的保护,刘勇有义务尽快协助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办理相关房产抵押手续。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二、“贿选”写入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 正征求意见 1998年11月4日开始实施的村委会组织法,只对贿选及其查处进行了原则规定。对实践中发生的各种各样的贿选行为,各地普遍反映具体认定时法律依据不足。 近年来,有29个省(区、市)先后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要求,制定了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但由于“上位法”对贿选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下位法”也难以突破。法律对“贿选”没有明确界定,导致查处不力。贿选行为的不断发生,不但违背了村委会选举的公平、公正原则,而且挫伤了广大村民依法参与选举的积极性。 记者今天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村委会组织法修订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民政部已完成该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已将草案报送国务院。 草案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政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还进一步建议,可以在草案中增加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委会成员的,村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认定并宣布其当选是否有效。 第四部分 业务简介 一、律师事务所的概况 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是由从国外回国服务的留学生,联合国内有丰富执业经验和专业特长的律师, 为突出其在国际投资和信息技术法律方面的专长,共同组建的法律服务机构,专门从事IT、知识产权和国际投资等方面的法律业务。本所律师来自五湖四海,但大都曾与全球多家国际性律师事务所合作,为国内和国际客户提供过符合国际执业标准、且适合中国国情的优质法律服务。 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兼有具备国际及国内执业训练及经验的中外注册律师,可在一系列涉外经济诉讼和非诉讼案件中共同工作,密切配合,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服务。我所的中外律师分工仅基于工作律师的专业特长,充分体现了中外律师合作的优势,大量节省了客户的律师费用。同时,通过与国外律师事务所的密切合作,我们可为来自世界各地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涉及各领域的投资及贸易咨询和项目审批等服务,并协助众多客户在各行各业开展并购和股份转让业务。 二、 服务范围 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的中外律师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国内商业诉讼、涉外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及诉讼方面,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成功地代表微软公司、柯达公司、宝洁公司、箭牌口香糖、卡地亚、伯爵、LG、日产公司、东京三菱公司等国际性客户,以法律手段保护其正当权益。我所合伙人还担任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投资顾问和广东香港商会法律顾问,也曾为广州保税区的部分大型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提供法律服务。 我们的法律服务范围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担任中外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随时向顾问企业提供一般性商业咨询、合同的一般性审查及每月一小时的企业内部法律培训服务,附赠《中国法律动态》(季刊); 2、 提供有关商业、贸易、制造业、公司法与企业兼并、收购、分类、清算、海关手续、税务安排、劳动、知识产权、房地产开发及经营的法律咨询服务,修改有关交易合同和文件,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架构和运作提供谨慎调查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3、 向国内企业提供境外投资、上市、申请国外商标、专利注册和设立海外分支机构等服务; 4、 国内外经济纠纷和劳动纠纷仲裁和民事诉讼事务; 5、 代表客户提起知识产权的行政和司法保护程序。 我们确信:以我们的中国律师的实力和我所的国际和国内法律背景和经验,我们一定能够通过与国际性律师事务所及其客户的合作,发挥各自特长,为我们的客户提供综合、全面又具国际水平的法律服务。 三、 服务质量 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还通过与国内外律师事务所频繁的业务交流和分工合作,加强其专业化程度,提高业务水平。同时,这种相得益彰的合作使我们的律师在服务范围、业务培训及专业水平、电脑联网及法规和客户资料管理电子化方面,有机会向先进的国际性律师执业水平看齐,且在执业管理、人员调配、服务质量和收费方面更趋于合理化,从而可为我们的中外客户节省大量的转委托收费和律师所间因重复劳动而产生的律师收费。 四、 收费标准 律师收费一般以工作律师的工作时间、执业经验、专业水平和年资而定。收费律师的收费标准已包括除代垫的通讯费、差旅费和政府收费外的全部费用,除客户要求员工加班外,秘书和文员服务不另行收费。 为使客户对律师收费心中有数,我们也可以对律师收费提供估算,甚至对某一服务项目实行协议收费。 客户须按律师要求预付一定的律师费,并在每月月底前依付款通知与我们结算律师收费。在工作完结时,假如客户预付的律师费或其他预付款仍有结余,余款将退还给客户。 为使客户能及时与我们的有关律师联络并监控我们的服务,我们指定管理合伙人曾报春律师为国际客户协调人。如需进一步资料,请致电:(86 20)8769 4790与我们联络。 五、 我所主要人员名单: 主要合伙人律师:曾报春、谢俊林、陈克宇、覃永德、孙李平、任崇正、黄飞。 顾问律师:蔡擎柱(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注册律师) Michael Reason(英国迈克瑞恩律师事务所) 吴蓬生(广东省社科院产业经济研究所所长、律师、留日研究员) 六、 部分客户名单及案例 1. 招商引资服务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中山市人民政府 • 珠海市人民政府 2. 法律顾问服务 • 香港商会:常年法律顾问 • 广东省工商联五金机电商会:常年法律顾问 • 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合同起草,项目审批和知识产权保护 • 美国箭牌口香糖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法和合同起草等 • 美国宝洁公司:法律意见 • 日本神钢公司:项目审批和公司成立 • 瑞士RICHEMONT公司:关税和增值税安排及法律意见 • 瑞士登喜路公司:合同审查与修改 • 瑞士万宝龙公司:商业架构审查与安排 • 中国广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 韩国LG公司:项目审批和公司成立 •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发展总公司:美国投资法律服务 •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常年法律顾问 • 李颂熹测量师行:常年法律顾问 • Wilson Learning China Limited:常年法律顾问 • Sealco Air Controls, Inc.:知识产权保护 • 香港太和印刷(集团)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 香港刘氏影艺公司:项目投资 • 香港桂城企业有限公司:项目投资 • 香港戴恩律师行:中国法律顾问 • 广州现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 美国3M公司:法律意见 • 美国国务院:法律意见、合同审查 • 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中国法律意见,合同审查 • 美国人国际学校-广州:法律意见 • Globle Source:互联网侵权行为 • Business Control, SA:中国法律意见,合同审查,知识产权保护 • Vendome Luxury Group SA: 中国法律意见,合同审查,知识产权保护 • 怡和(中国)有限公司(Jardines):中国法律意见,合同审查 • 美时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意见,知识产权保护 • 东莞荣亮实业有限公司(Goldison):常年法律顾问 • 微软(中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保护 • 浤丰洋酒(Riche Monde):中国法律意见,公司成立 • 平安膏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意见,知识产权保护 • Piaget伯爵表:知识产权保护 • 太古集团(Swire):知识产权保护 • Aquaqueen:知识产权保护,商标异议 • 仁孚(中国)有限公司(Zung Fu):中国法律意见 • 广东昭信企业集团公司:中国法律意见,美国法律意见 • 冠球家具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意见,美国法律意见 • 上海酩悦轩尼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Mo?t-Hennessy):中国法律意见,公司成立 • 帝亚吉欧(上海)洋酒有限公司(Diageo):中国法律意见公司成立 • 瑞士卡地亚公司:知识产权保护 • 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地区分行 3. 诉讼或仲裁代理服务 • 美国宝洁公司:知识产权诉讼代理 • 本三和财务公司:合同纠纷诉讼代理 • 日本日产汽车公司:债务纠纷诉讼代理 • 美国微软公司:知识产权诉讼和行政保护案件代理 • 日本东京三菱商业银行:债务纠纷代理 • 瑞士卡地亚公司:知识产权保护诉讼代理 • 澳大利亚派安国际有限公司:行政复议代理 • 中国广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诉讼案件代理 • 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地区分行:诉讼案件代理 • 广州海洋馆股东投资纠纷案 • "珠江桥"商标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惠州大亚湾新技术公司出口骗税案 • 中国人民银行防城港分行诉星港假日酒店3800万元担保纠纷案 • 香港华桂有限公司诉中林股份有限公司15000吨原糖来料加工纠纷案 • 交通银行南宁分行诉广西纺织品进出口公司3000万元信用证纠纷案 • 香港国际专业贸易有限公司诉中国银行钦州分行1000万元信用证纠纷案 • 香港桂江有限公司诉广西防城港进出口公司代开1600万元信用证纠纷案 • 派安石矿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三亿元赔偿行政复议案 • 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梦特娇"知识产权诉讼案 • 瑞士登喜路公司:知识产权诉讼案 • 美时中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诉讼案 • 中港四航局:经济合同纠纷案 • 广保顺景软胶制品有限公司:经济合同纠纷案 • 微软(中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诉讼案 • 冠球家具有限公司:经济合同纠纷 • 美国箭牌口香糖有限公司:诉讼案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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