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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洋浅议 | 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冲突时的适用
2018-12-29 16:15:36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或者原始股东的设立公司协议经常与公司章程不一致或相冲突,产生诸多纠纷。对于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内容发生冲突时如何适用适用相关条款问题,现行法律尚无明确的条文规定。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的效力如何认定?在此通过案例进行探讨、解读。
案例:
五丰教育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东蒋先生认缴300万元,股东曾小姐认缴200万元,各股东于2018年10月1日前全额实缴出资。股东每逾期一日,按尚未实缴部分的1%向出资义务已履行完毕的股东支付滞纳金。
但是蒋先生与曾小姐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曾签订股东合作协议:……若一方逾期履行出资义务,每逾期一个月,按尚未实缴部分的1%向出资义务已履行完毕的股东支付滞纳金,期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同时还约定:若日后公司章程与本协议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
现在蒋先生逾期履行出资义务,主张适用股东合作协议的滞纳金。但是曾小姐主张适用公司章程规定的滞纳金。双方发生纠纷。
当股东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哪一份文件,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最主流的观点认为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条款的规定不相一致的,应当以公司章程为准确定发起人或者原始股东的权利义务。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都是发起人或原始股东意思自治的表达,公司章程制定在后,如果两者内容不一致,应认为是股东或发起人以新的意思表示更改了原来的意思表示。而且公司章程还具有公示效力,经政府备案登记,是法律规定的公司基本文件。
但是另有意见虽同意这一原则,章程的效力高于协议的效力。不过补充认为不能规定章程的效力绝对高于协议的效力,应允许发起人明确约定以设立协议为依据确定发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此种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此种约定对发起人具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反对意见则认为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是不同性质的法律文件,其内容目的各不相同,如果两者内容不一致,应根据行为的时间段确定适用章程还是协议。如果是规范公司成立后的行为,应该以章程为准,如果规范公司设立阶段的行为,则应该以设立协议为准1。
笔者认为应当采纳第二种观点,以章程效力高于协议效力为原则,同时有条件的允许发起人约定设立协议效力高于公司章程。因为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在性质上有所区别,是受不同法律部门调整的法律文件。设立协议受《合同法》调整,而公司章程受《公司法》调整,两者并非前后承接的法律关系,而是相互平行的,都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效力。一方面章程具有后合同效力和公示效力,一般情况下效力更高。但是另一方面,也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尊重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第一种观点太过绝对,完全忽视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一刀切的做法也不适合灵活变通的商事环境。第三种观点则是一方面承认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性质不同,另一方面又认为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是前后的承接关系,完全忽视了两者之间相互独立的法律效力。所以笔者认为原则上公司章程效力高于设立协议,但一定条件下应认定设立协议效力高于章程。当满足以下条件时,应认定设立协议效力高于公司章程:
1.发起人明确约定优先适用设立协议;
2.公司章程没有对上述条件作相反的规定;
3.争议事项属于发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涉及公司以及其他第三人;
4.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回到上述案例中,蒋先生与曾小姐在设立协议中约定:若日后公司章程与本协议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明确了对设立协议的优先适用,而且章程中对于此优先适用条款没有做相反的约定,也没有否定其效力。双方争议的事项是发起人之间对违约责任的认定,违约金也只是向其他发起人支付,所以不涉及公司和第三人,更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上述案例应当适用股东设立公司的合作协议。
1--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小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研讨会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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