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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派生作品的保护
2016-08-19 00:30:02
民间文学艺术派生作品的保护----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
佛山市南海可儿玩具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蔡 莉
一、当事人、经办人基本情况及案由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可儿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治图公司
(二)经办人基本情况
经办人蔡莉,女,现在系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曾在某市两级法院工作十多年。
(三)案由
著作权纠纷。
二、案情介绍
2006年5月,治图公司取得了“招财童子”动漫形象及相关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同年7月21日治图公司将“招财童子”国粹京剧系列的“京剧系列福运主题(小生)”、“京剧系列福运主题(状元)”、“京剧系列时尚主题(武生)”、“京剧系列福运主题(花脸)”、“京剧系列时尚主题(花脸)”、“京剧系列福运主题(青衣)”等六幅美术作品发布于其网站上。2006年至2009年间,上述“招财童子”系列动漫形象多次获得文化部“原创动漫扶持计划”(2008)网络动漫作品扶持、“原创动漫扶持计划”(2008)手机动漫创作者(团队)扶持等奖励,并获华语动漫盛典获奖证书、第四届全国法制动画作品征集活动入围(鼓励)奖、“爱国者杯”首届中国文化遗产动漫作品大赛原创动漫奖。期间,治图公司还通过授权许可的方式将上述动漫形象印刷在陕西省邮政广告有限公司、上海邮政商函广告有限公司发行的邮政明信片上。此外,《中国动漫》于2008年9月报道了治图公司授权生产休闲服饰的领头品牌“班尼路”在其销售的衣服上使用上述动漫形象;治图公司还以“招财童子”动漫形象为基础,为搜狐网及其用户在互联网虚拟空间提供虚拟形象的设计制作服务,为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招财童子”动漫形象待机彩图的有偿下载服务。治图公司还就上述动漫作品与其他单位进行了合作。
2008年6月10日,治图公司发现可儿公司的网站发布了六款“中国小多花样多—京剧小多”的系列玩具产品图片。治图公司通过公证封存的“可儿娃娃京剧小多”——包公、霸王、状元、小生、武生、青衣等玩具,除头饰、服饰的个别花纹、着色略有差异外,无论从整体形态、尺寸比例,还是眼部处理等面部表情的要部特征、造型仪表等细节部位,均与治图公司“招财童子”“京剧系列福运、时尚主题”的六幅美术作品在视觉基本无差异。治图公司认为可儿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遂起诉,要求判令可儿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销售并销毁侵权产品;2、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
三、本案争议的焦点
(一)治图公司的涉案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
(二)可儿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
四、诉辩各方的意见
可儿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一、京剧形象的著作权为民间集体所有,治图公司不应享有著作权,原审法院的判决不利于民间传统艺术的保存和发扬。涉案“多多”形象的创造性也仅是眼部表情,而整体的头饰、服装、颜色、道具、脸谱等均为京剧固有。可儿公司的六款玩具也是在自己的专利产品“小多”身上穿了京剧的衣服与道具,属于借鉴。如果这些形象仅因治图公司作了著作权登记而由其独享,不利于非物质遗产的传播。二、可儿公司没有抄袭治图公司的作品。京剧人物的形象都是相近似的,包括人物化妆、服装款式、颜色、道具等等。原审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可儿公司抄袭他人作品。三、原审判赔18万元没有事实依据。
治图公司对一审判决没有提出异议。
五、结果和理由
原审法院认为,可儿公司未经作为权利人的治图公司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侵犯了治图公司所享有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判决:一、可儿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治图公司“招财童子”国粹“京剧系列福运主题”的系列形象——小生、状元、花脸、武生、花脸、青衣六种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以及在网络上传播与上述美术作品外观相同、相似的玩具产品,并销毁侵权的玩具产品。二、可儿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治图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18万元。三、驳回治图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官感觉到“招财童子”是具有浓厚的中国传统文化元素的动漫形象,从创作到营销、推广,最后形成产业不很容易,通过沟通解怨、巧借外力、环境烘托、适时互动等方式,耐心、细致地做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相互协调,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六、办案总结、意义
一般来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两种形式,一种被称为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此为真正意义上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另一种被称为民间文学艺术派生作品,是通过整理、改编民间文学艺术的原生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涉及民间文学艺术派生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可儿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等问题,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的版权问题的保护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治图公司的涉案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
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是世世相传、代代延续的,是特定民族群体共同创造的智力成果,其所有权和版权属于产生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的特定民族群体。人们可以对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进行不断的完善和发展,进行再创作,再创作的作品如具有独创性等构成要件,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的“招财童子”系治图公司的工作人员绘制而成,其中脸谱虽然创作的作品参考了传统京剧脸谱,但作品并非简单收录、编排传统的脸谱,而系改变了传统创作的“正脸”画法,将眼睛、额头、嘴巴、鼻子、脸谱的色彩等画法简约化,且表达方式动漫化,头饰、服饰等也进行了简约化的处理,与脸谱相结合,构成了新的造型,系对原生作品的再创作,是作者运用自己的构思、技巧,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创作、加工、整理,在表现形式上区别于已有的作品,系民间文学艺术派生作品,具有独创性,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的条件,受该法的保护。
二、可儿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
从本案证据来看,国家邮政局发行的招财童子系列、国粹京剧系列2007年贺年明信片上,版权人为治图公司的美术作品,与可儿公司售出的被控侵权产品的人物形象的神态、脸谱的色彩、画法、服饰等整体造型均构成相似,主要区别在于头饰、服装的花色等有细小的区别,但这些细小的区别不影响整体的相似性。可儿公司主张被控侵权产品与治图公司的作品不相同,依据不足。可儿公司只是对娃娃的头形及体形等部位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该部分专利权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可儿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无法提供其创作构思的底稿或者其他合法来源的证据。据此,可认定可儿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
本案以调解结案,当事人均表示满意,并自觉履行了协议,双方还签订了长期合作的协议书。嗣后,被上诉人还从沈阳寄来了感谢信。该案曾被评选为广东省十大案例之一。
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知识产权智力成果的市场化,真正实现案件调解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双赢,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探索的课题。本案就是以“合”促“和”的这一独特的调解新思路,努力为当事人创造合作的条件,促成当事人达成知识产权转让或合作协议,既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其智力成果的市场化,使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转变为“有形资产”,又能让侵权人通过合法途径使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继续进行原有的生产,避免了生产资料的浪费,获得了经济效益。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不断地发展和创新,注入新的内容,使其符合时代的特征这也是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的一种发扬和光大。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基础上进行改编、汇编等再创作的改编者,只对其独创的内容享有权利,不能以任何方式限制、禁止他人也利用相同的素材进行创作。但是,再创作的作品须注意不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不能脱离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原始创意的主题及基本表现形式,不能歪曲、篡改或割裂使用,须尊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原始创意的精神、习俗及相关的知识产权,避免出现将底蕴很深厚的传统文化沦为“伪民俗”。